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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售假“香奈儿”首饰被罚一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冰城华美金店进购的香奈儿金银首饰无进货凭证,其图形商标标识与“梵克雅宝”、金店“香奈儿”一致,售假首饰被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被罚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据此作出没收侵权商品,香奈儿罚款一万元的金店行政处罚,金店不服处罚,售假首饰起诉至法院。被罚一二审法院认定其侵权成立,香奈儿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的金店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售假首饰2019年7月15日,被罚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哈尔滨华美金店投诉举报,香奈儿反映一家名叫“冰城华美金店”的金店金店冒用该公司“华美金店”名称(字号),造成混淆行为。售假首饰同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冰城华美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人吴某从深圳购进的金银饰品中掺杂有“梵克雅宝”“香奈儿”图形商标标识五件金银饰品,没有购货票据,进货价格也无法确定。经香奈儿公司授权,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为,这几件饰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9月23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5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1万元。

冰城华美金店不服行政处罚,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香奈儿”“梵克雅宝”的注册商标,已在世界多国进行注册,经其广泛宣传和使用,在珠宝首饰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性,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冰城华美金店销售的金银饰品与“梵克雅宝”“香奈儿”图形商标标识外观相一致,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导消费者认为其购买的为“梵克雅宝”“香奈儿”的金银饰品,且冰城华美金店销售的案涉金银饰品无法提供进货商及进货价格,故冰城华美金店销售金银饰品的行为,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有权对有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且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冰城华美金店称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主张,法院认为,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是对查获的金银饰品真伪进行鉴定,虽非经司法鉴定程序,但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给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明确载明: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系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权代表,并有权委托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香奈儿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消除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或损害其注册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装、装潢、版权、专利权、公司名称等相关权益,特授权该代理人与各级执法部门接洽,现场鉴定所查获制品或商品之真伪、出具鉴定书、出具被侵权商品之价格证明,并从机关处取得对侵权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等。可以看出,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系经过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出具鉴定书,并有资质辨认商品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冰城华美金店的诉讼请求。

冰城华美金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现场扣押侵权商品照片、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鉴定书,认定冰城华美金店销售的首饰图案与同类产品已取得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冰城华美金店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并依冰城华美金店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冰城华美金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日前,哈尔滨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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